时间:2012年08月03日
重科创学〔2012〕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规守纪的优秀品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学生。
第二章 考勤范围与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班会、实验、实习、实训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对以上活动均实行考勤。
第四条 考勤从学生注册报到之日起至学期末离校日止。
第五条 考勤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手工考勤簿用规定符号记录。
第六条 辅导员应严把请假关,保证学生的到课率,请假人数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出勤情况纳入辅导员月考核。
第七条 各班级设立考勤员1人,在班干部中择优选任,新学期行课前各班级将考勤员名单报学生科,由学生科汇总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上课前,考勤员向任课教师报告出勤情况,并填入教学日志,当日汇总后报学生科,由专人录入考勤系统。
第九条 学期结束前,辅导员(班主任)应会同班干部将本学期全部考勤数据填入学生学期考勤统计总表,并录入学生学籍档案。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的,应将名单和考勤情况分别报二级学院教务科和学生科,由学生科汇总后报学生处。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所教课程进行考试(考核)前须对本课程的考勤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任课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和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缺勤,按以下规定计缺旷课时:各类课程按实际缺旷课时计;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记旷课1课时;社会实践活动缺旷一天按6课时计,不足1天的按缺旷实际时间计。
第十二条 节假日后,学生应在开课前日的晚上7点以前返校,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个人考勤。
第三章 迟到、早退、旷课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经请假,不按规定时间按时到达或提前离开教学或活动场所10分钟以内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超过10分钟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以及超假或续假未准而不参加各项教学和社会活动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临时请假不超过1学时且不离开学校的,应向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班主任)口头申请批准(临时性请假获准后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的,不作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 院系、职能处室委派学生办理公事或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不能耽误教学时间,确需误课的,活动组织部门必须事先以书面请示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德育院长和教务处、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签字同意(请假手续由活动组织部门分学院造册集体请假)。
第十七条 学生应以学业为重,一般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是否离校等情况。学生请假必须于事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自行离开学校后,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或由同学代替请假的(特殊原因除外),均视为不假离校,按旷课处理。
学生因直系亲属(包括养父母、养祖父母、继父母)突发疾病、死亡、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其它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在本人离校前亲自办理事假请假手续,原则上除路途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5天。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在校内应提供学校卫生所证明,校外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缴费收据。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可在销假时提交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且无课的,由辅导员核实情况,审查签字后报二级学院学生科审批;学生请假3天及以上7天以内(不含7天)或耽误课程1节以上6节以下的,由辅导员联系学生家长,经家长同意后,辅导员签字,二级学院学生科审核登记签章后,报二级学院德育院长审批;学生请假7天以上或耽误课程6节以上的,由辅导员联系学生家长,经家长同意后,辅导员签字,二级学院学生科、德育院长审核签章后,到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主任室登记审批;学生请长假(15天以上),按上述程序审核登记后报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科应对学生请假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每周报二级学院德育院长和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中心分析汇总后报分管德育的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销假。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必须由父母亲自打电话向辅导员续假,辅导员要认真核实相关信息,符合续假条件的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或销假应及时将假条交班级考勤员。
第五章 请假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条由二级学院学生科负责管理,不得将空白请假条交学生或学生干部保管。每张假条仅供1人请假使用,学生本人承诺签字,辅导员签名,学生不得代签。班团干部无权批准学生请假(含临时性请假)。
第二十三条 请假条一式两联,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完成审批手续后有效。正联交考勤员考勤后存辅导员处备查,副联交生活老师登记后由学生持有,与学生证一起作为上课期间进出校门的凭证(保卫处不收取学生请假条),学生假满回校后副联交辅导员处销假。
第二十四条 上课期间,学生无请假条不得出校门。
第六章 缺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假离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科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必须签订《请假期间安全承诺》,不签订安全承诺的,不批准请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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