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永川区创业政策汇编
——政府政策扶持,让你创业之路不再孤单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让创业之城尽展活力,让永川因你创业而更加美丽。
一、创业引导培训类政策
1、免费创业培训
1.1 SYB创业培训
SYB是为创业者提供有关创办企业、管理企业的系统知识培训,它实行全国统一的培训模式,统一教材、互动式教学,每班不超过30人,培训模拟创业的整个过程,培训时间为10天;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时间为5天。
培训目的:一是帮助创业者系统学习知识与技能,理清创业思路,使其不再迷茫;二是增强创业者创办企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培训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重庆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
1.2 GYB创业意识培训
培训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培训时间为3天。
1.3 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
培训对象为参加过SYB或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并成功创业1年(含1年)以上的创业者,培训时间为7天。
报名单位:区就业服务局,联系电话:49828087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2号)
2、创业项目推荐(向创业者免费推荐创业项目)。
一是重庆市泛海扬帆创业项目库网址:http://222.180.174.245/www/index/或者http://www.fanhaiyangfan.org;二是永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ldj.cqyc.gov.cn/Page/CYList.aspx。
二、资金扶持政策
3、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对象及要求:(一)在本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妇女、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创业人员,其申请人要求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即法定劳动年龄内:18周岁以上,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为50周岁)。(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求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对个体工商户,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微型企业参照个体或小企业执行均可。个人微利项目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时 限:不超过两年,贷款人在一年贷款期满前还清本息后,可续贷款一年。
执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补充申请人流动资金的不足。
经办单位:经营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咨询电话:永川区就业局49477608。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社〔2014〕7号)、财金〔2013〕8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4、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及后续扶持资金
4.1微型企业创业补助
扶持对象:微型企业(一般指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内的企业。具体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为准。)
要求:用于四类群体(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七类企业(在重庆文件规定扶持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五类鼓励类微型企业的基础上,永川增加了两类企业,即加工制造和休闲旅游类)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且微型企业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1年内。
标准:每户微型企业创业补助额度控制在其注册资金的50%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
4.2 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
申报对象:微型企业。
申报条件:微型企业已开业且正常经营,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近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同一申报项目已获得过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要求: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创办多户微型企业的不得再享受本政策;已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的不得进行申报;除当年成立的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除微型企业代账补助外,微型企业可在其它后续扶持项目中选择2项进行申报。代理记账服务补助、水电费补助和商业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2年。
4.2.1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鼓励类微型企业。
补助要求及标准:微型企业可一次性享受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户·月;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户·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户·月。
4.2.2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给予代账机构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补贴。
补助申请:由代账服务机构按照《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渝工商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2.3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按照《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助标准: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4.2.4微型企业信用保险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所有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微型企业(内贸信用险的发生日期以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
补助标准:以微型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向商务部门申请补助的不得再申请)。
4.2.5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不超过1万元。
4.2.6微型企业水电等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
4.2.7微型企业技术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为提高技术水平,进行技术改造,购置技术设备的。
补助标准:在改造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技术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4.2.8 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经办单位: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咨询电话(区工商分局微企科、区财政局企业科):49880967、49896608。
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渝财企〔2014〕358号、渝财企〔2014〕359号、渝财企〔2014〕449号。
5、“泛海扬帆”大学生创业行动项目无偿资助
对象:毕业五年内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要求:参加 “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且经重庆市项目办择优评审确定的创业项目。
标准:由“泛海扬帆” 创业行动基金给予2-5万元一次性经营资助:另外,对其中的优秀项目,重庆还将推荐参加全国的创业提升培训。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电话:49477608。
“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网http://www.fanhaiyangfan.org/www/index/
6、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
享受对象及要求:在永川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有进出口实绩,低于1500万美元以下;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市场开拓计划;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支持方向:国际市场考察;国(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国(境)外发布企业及产品广告;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
支持标准: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支持国际市场考察资助:给予团组人员交通费、生活费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且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人,资助总额共计不超过4万元。最高补贴标准:南美2万元/人,北美、北欧1.8万元/人,香港、澳门0.8万元/人,其余国家(地区)1.6万元/人。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2)支持国(境)外展览会参展。支持境外企业展位费70%,最高支持金额为25000元/个,最多支持4个展位。
(3)支持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70%和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支持国(境)外发布企业及产品广告。只对企业宣传广告(即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费用按70%和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5)支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只对企业制作的宣传材料(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且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和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且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的翻译及制作费用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予以支持。
项目时限:当年项目,次年初申报。
经办单位:区外经贸委 咨询电话: 49829029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0〕492号)
7、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
扶持对象:仅限于支持中小企业中(其认定标准为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农林业、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共五类,不含微型企业)。
贷款额度及利息:单户中小企业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同时获得风险补偿贷款的中小企业,按每笔贷款额的1%向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缴纳互保金,互保金不予退还。
优惠点:降低了贷款抵押物标准。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具有抵押物的,提供的抵押物最多不超过贷款额度的50%,抵押不足部分由政府投入增信解决。
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合作银行建设银行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区金融办申报。
执行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经办单位:区金融办 联系电话:49836010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意见》(永川府发〔2014〕35号)
8、青年创业贷款“格莱珉计划”项目
对象及要求:创业者户籍所在地属永川区或在本区内注册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年满18周岁45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创业者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有相关营业执照和营业许可证,并按时年检,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业态前景较好,能产生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用于按时归还重庆银行贷款。
贷款方式:重庆银行给予符合“格莱珉计划”项目的创业者核定一定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的规定,循环使用该贷款额度,可以选择一次或多次以及不同期限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额度: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采用联保小组担保的方式,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而定。
贷款期限:额度最长期限为三年,额度有效期自综合授信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至合同约定到期之日止。额度办妥后发放项下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可一次性全额发放、也可分次发放;已使用贷款归还后,在额度有效期内仍可重新发放新的贷款。
贷款利率:执行重庆银行永川支行现行优惠的利率政策。
担保方式:青年创业者、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经营者可采取联保小组担保、公务员保证和抵押担保方式。
经办单位:共青团重庆市永川区委; 联系人:黄桂平 电 话:49819161
政策依据:《共青团重庆市永川区委 重庆银行永川支行关于实施永川区青年创业贷款“格莱珉计划”项目的通知》(永团联发〔2014〕1号)
9、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项目。
对象及条件:年龄在18-35岁,有良好的商业点子,创业计划书完整,创业项目未注册或注册未满一年的创业青年。
标准:为缺乏条件启动创业和发展企业的创业青年提供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经YBC重庆市项目办复审通过后,可享受以下政策。一是提供3-5万元的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借款;二是三年内提供 “一对一”陪伴式导师辅导。
经办单位:共青团重庆市永川区委; 联系人:黄桂平 电 话:49819161
10、康复扶贫贷款贴息
享受对象及要求:本市辖区内按规定履行扶残义务,在上一年度到期的1年期以上(含1年期)银行贷款,未享受过任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招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残疾职工人数应占单位职工总数的8%以上,并按相关规定为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申报对象须与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签订《重庆市康复扶贫贷款扶残责任书》,填报《重庆市康复扶贫贷款扶持残疾人花名册》。项目贷款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到户贷款要重点投向有助于贫困残疾人户直接脱贫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手工业及家庭副业。
贴息期限:贴息原则上可以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扶持人数在第一年基础上逐年递增20%。
贴息标准:自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项目贷款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到户贷款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
申报程序:康复贷款贴息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由贷款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所有申报资料。
资金发放:经市级公示无异议后,市残联与市财政下达贴息计划。
经办单位: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9820799
政策依据:渝残联〔2008〕227号、渝残联发〔2009〕121号和渝残联发〔2012〕124号)
11、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和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对象及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生和库区城镇移民总数达到100人以上,或者招用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实施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良好,企业资产状况较好,具有还贷能力。
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贴息标准:为吸纳安置人员人均2.5—3万元贷款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49836344。
政策依据:《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渝就业办〔2006〕9号) 和《关于印发〈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52号)
三、减少创业成本的优惠政策
12、放宽市场准入。执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取消小微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将工商年检、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
13、税收优惠
13.1企业所得税
13.1.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财税〔2011〕58号
13.1.2、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13.1.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3.1.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1.5、减半征收政策:自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3.2营业税(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43号)和渝府办发〔2014〕63号)
13.2.1 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营业税按期纳税人,起征点定为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免征收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位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财税〔2014〕71号
13.2.2 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时限)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标准)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渝府办发〔2014〕63号)
13.2.3 对(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要求)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时限)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渝府办发〔2014〕63号)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区国税局所得税科咨询电话:49860128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63号)。
14、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享受对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如:取消人社部门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暂停征收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15、社保补贴:
对象标准1:(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标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象标准2: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招用其它城乡劳动力的(对象),其社保补贴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标准)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时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49835638
办理时间:每年的2月和8月申报。
文件依据:渝财社〔2012〕137号和《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42号)
四、创业项目孵化政策
16.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市财政给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须经重庆市人事局认定)一次性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提供创业指导培训等相关补贴。市级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50%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5人就业的,市财政按照不超过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对象)奖励补贴。
17. 入孵企业创业奖励。对就业困难大学生(对象)进入重庆市认定的孵化基地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财政给予创业者2000元/户(标准)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45号)
五、招商引资政策
18、商贸物流项目税费优惠政策(新城建管委)
18.1税收奖励政策
(1)新入驻本项目商贸物流建设部分的商贸物流企业(经营户,本项目公司)新增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区级所得部分(市场开业运营之日起计算)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奖励给该企业(经营户,本项目公司),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涉及的电子商务部分,企业(经营户)新增税收区级所得部分(市场开业运营之日起计算)前五年按100%,后三年按50%奖励给该企业(经营户),用于扶持产业发展。(2)本项目开发业主涉及本项目商贸物流部分建设缴纳的一次性税收(土地增值税、契税)区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开发业主,用于支持项目建设。(3)本项目开发业主转移自持商贸物流相关物业给所属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企业所涉及的税费(工本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外)区级所得部分全部返还,用于扶持产业发展。(4)鼓励在本项目内整合设立统一的销售企业,对项目内纳入限上统计的销售企业涉及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前五年区级所得部分全部补贴给该企业,用于扶持产业发展。
18.2行政事业性收费奖励政策
根据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商贸物流建设部分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人防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用于扶持项目建设。
享受对象:新城建管委新引进的商贸物流项目。
经办单位: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咨询电话:61175233。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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