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年05月10日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毕业生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重科创教〔2011〕50号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管理,做好高职统招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院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是对我院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理论教学、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和综合素质的全面审查。
第二条 教务处、学生处、技能培训学院、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于每年4月开始启动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完成后,教务处将审查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结果报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一)在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要求;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的要求,受到纪律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不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第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
第六条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办法
(一)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结业后2年内参加重新学习(学院每学年安排两次。9月报名,12月考核;3月报名,6月考核),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受处分而结业者,处分撤销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三)自入学之日起计算,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不超过6年,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七条 除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暂不颁发毕业证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
(一)在毕业证发放前尚未完清学杂费者;
(二)未按期参加毕业生电子信息采集,导致电子注册信息不全而无法办理毕业证者;
(三)未获得职业技术认证证书及未通过计算机和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相应等级者。
暂缓发放毕业证学生,可在完成相应规定要求后,向学校申领毕业证。
第八条 毕业生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由学院统一办理毕业证书。毕业生完清相关手续后领取毕业证。
第九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各部门分工及职责
教务处统筹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具体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册的制发,复查学生课程成绩、等级考试(计算机和英语)和毕业论文(答辩)。综合学生处、技能培训学院、财务处、二级学院(系)等审查情况提出终审意见。
辅导员审查学生基本信息,初审学生成绩(含体育成绩)、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摄像、素质教育情况及平时表现等。二级学院(系)根据毕业生审查情况汇总成毕业生资格审核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公示3-5个工作日。
学生处审查学生思想品德与素质教育情况,负责学生处分、操行及3+1中《素质教育合格证书》的审查。
技能培训学院负责审查专业职业技术认证、拓展技能教育、毕业及顶岗实习情况的审查。
财务处负责审查学生费用情况。
第十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流程
教务处制发毕业生资格审查名单及表册(见附件1)→辅导员审查→学生处审查→技能培训学院审查→财务处审查→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公示初审结果→教务处复查→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报市教委→教务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教务处负责制发证书→学生办理手续,领取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职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科创职业学院2011届毕业生资格审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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