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年08月27日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重科创教〔2010〕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实现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分制模式
第三条 学生的学习全过程实行模块式学分制管理,模块式学分制由四个模块组成:专业理论学分、实践学分、“3+1”教育学分(含专业认证学分、拓展技能学分、素质教育学分)、奖励学分,各模块学分之和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为合格毕业生。
第四条 专业理论学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课程,包括联办校开设的课程及我院自主开设的专业方向课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专业理论学分。理论学习环节累积学分应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 实践学分:包括军训(2学分)、实验、实作、实训、实习(含见习或认识实习、劳动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生产实习等)、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等。实践环节根据不同的专业及层次设计不同的项目,学生修完规定项目,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项目的学分。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者计学分;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六条 “3+1”教育学分:指我院的“3+1”人才培养模式规定的学分。该项学分由下列三个子项目组成:
(一)素质教育学分,由两部分组成:
1.素质教育理论学分(5学分)。新生入校第一年,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素质教育理论学习,考核合格者即可取得;
2.综合素质教育学分(每期5学分)。根据学生在读期间的各项表现和大学生应具有的人本素养、职业素养、自修素养所得分数按比例折算,毕业时所得综合素质学分不得低于规定的该项目总学分。
(二)专业认证学分(毕业时不得低于20学分)。学院定期组织专业认证考试,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经技能培训学院认定,一个高级工或助师证书计15学分,师级证书计20学分;一个校内专业认证证书计10学分,校内办公自动化操作合格证计5学分。
(三)拓展技能学分(每个拓展技能证5学分)。根据学院“3+1”人才培养模式的规定,学院鼓励在校生参加拓展技能教育和培训考试,获取多个拓展技能证书,实现一专多能。
第七条 奖励学分: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设计制作、各类专业或技能大赛、发表论文等,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一)获奖奖励学分标准:校、区级: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0.5学分;市级:一等5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国家级:一等10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
(二)发表论文及作品奖励学分标准:校、区级报刊,0.5学分;省市级报刊,3学分;国家级报刊,5学分;国家核心期刊,10学分。
(三)奖励学分需经本人申报,按程序审核后由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认定。对学院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可视情况给予1-5学分的奖励学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式
第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一)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考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作、实训、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二)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的,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核准。
第四章 成绩、学分与绩点计算
第九条 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先按百分制评分定等(五等十级),再折合成绩点。绩点用于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及综合素质。
(一)考核成绩、绩点、等次与学分的关系如下:
表一 考核成绩、绩点、等次与学分的关系对照表
成绩(百分制) | 成绩等级 | 绩点 | 等次 | 备注 |
90~100 | A | 4.0 | 优等 | 取得学分 |
85~89 | A- | 3.7 | ||
82~84 | B+ | 3.3 | 良等 | |
78~81 | B | 3.0 | ||
75~77 | B- | 2.7 | ||
72~74 | C+ | 2.3 | 中等 | |
68~71 | C | 2.0 | ||
64~67 | C- | 1.7 | ||
60~63 | D | 1.0 | 及格 | |
<60 | F | 0 | 不及格 | 重修 |
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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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及实践环节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按表一执行。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成绩等级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及重修。重修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凡补考及重修课程合格者计算学分但不计算学分绩点。
将某门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的发放、副修专业的选读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项目或课程计算学分和绩点,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项目或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累计学分即为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
(三)“3+1”教育成绩与绩点的计算
成绩与绩点关系按表一执行。按证书个数计算总学分,项目考试成绩等级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取得该项目相应学分,对应各项目绩点之和即为“3+1”学分绩点。“3+1”学分绩点毕业前结算。
即:“3+1”学分绩点=∑素质教育绩点+∑技能教育绩点+∑专业认证绩点
(四)综合素质成绩、综合素质学分与绩点的关系与计算
综合素质成绩、学分与绩点的关系按表二执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C等或以上的,即取得综合素质学分,各学期对应的综合素质绩点之和为毕业生综合素质绩点。综合素质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等级为D等者,该期无综合素质学分,综合素质绩点计0分,需参加综合素质提高培训班,考核合格方能获得该期综合素质分,但综合素质绩点仍计0分。
表二 综合素质成绩、学分与绩点的关系对照表
综合素质成绩 (百分制) | 等级 | 绩点 | 等次 | 备注 |
90~100 | A | 4.0 | 优等 | 取得综合素质教育5学分 |
80~89 | A- | 3.7 | ||
75~79 | B | 3.3 | 良等 | |
70~74 | B- | 3.0 | ||
60~69 | C | 2.7 | 及格 | |
<60 | D | 0 | 不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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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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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环节学分绩点与综合素质绩点之和是衡量学生学期综合表现的重要指标,可作为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评定奖学金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毕业学分绩点即四个模块绩点之和。毕业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校期间专业学习、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是评价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补考、缓考、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补考、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相冲突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等来不及事前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等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二条 课程的缓考,随补考、重修考试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者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者必须重修。
第六章 毕业学分及其构成
第十三条 模块学分构成与各层次毕业学分(见下表)
层次 | 学习年限 | 专业理论学分 | 实践学分 | “3+1”教育学分 | 奖励学分 | 毕业学分 | ||
素质教育 (理论+综合) | 拓展技能 | 专业认证 | ||||||
普招 专科 | 3 |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 | 5+30 | 10 | 20 |
| 合计学分 | |
专科 | 2 | 55 | 40 | 5+20 | 10 | 20 |
| 150 |
专科 | 3 | 80 | 60 | 5+30 | 10 | 20 |
| 205 |
本科 | 4 | 100 | 75 | 5+40 | 15 | 20 |
| 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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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奖励学分不计入毕业总学分,作为推荐优秀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学分管理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重科创教〔2009〕26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学 学分制 管理 办法
发:各二级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送:何董事长,校领导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制